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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与未来发展建议

时间:2025-02-13

文化和创意产业是一种新兴行业形式,具有很高的文化,科学,技术和经济的整合。现在,它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全面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文化和创造力可以通过发展和使用知识产权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因此,知识产权是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发展和生存的基础。

但是,尽管我国家的文化和创意行业正在迅速发展,但各种知识产权纠纷仍在继续,这限制了文化和创造力的发展。本文总结了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并提出了有关加强文化和创造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系统不合理

通过分析近年来与我国司法实践有关的文化和创意产业有关的案件,作者认为,限制文化和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在两个方面表现出来:不完整的知识产权文化和创造性企业的管理系统以及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公司的文化创造力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概念。

文化和创造性企业的不完整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主要反映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上。我国文化和创造力的发展仍处于早期阶段。以北京为例,截至2012年12月,该市工业和商业部门注册的各种类型的文化和创意企业约有200,000个。但是,大多数文化和创造性企业的规模相对较小,建立时间很短。他们更加关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不关注预防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权利。这反映在以下方面。

首先,企业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缺失或不完整。根据调查,截至2012年12月,在北京,北京的北京地区有41,500多家文化和创意企业,其中84.8%的人没有建立系统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由于缺乏企业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因此无法正确应用和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例如,一些公司没有关于员工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相关协议,这些员工在就业期间完成了创造性成就。

其次,不要注意使用当前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成就。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没有建立“权利创造之前”的概念,这使得创意成果无法有效地转化为知识产权和利益。这反映在版权注册的比例较低中,约有70%的企业不注册版权,这导致了证明其完成诉讼工作时间的困难。同时,缺乏品牌建设意识,使侵权者有机会利用。一些公司未能及时注册在其运营中使用的商标和公司徽标,从而导致自己的品牌被他人注册。

第三,缺乏合同概念和严格的绩效感。从各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审判来看,许多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缺乏合同的概念。在合同签署过程中,我们不关注有关重要事项的明确协议,例如合同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合同签署后,我们缺乏严格的绩效感,合同绩效过程是高度任意的,这导致在合同纠纷发生后有效保护自己的困难。权益。

第四,缺乏必要的权利保护和侵权能力。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许多公司无法及时保护其权利以进行侵权,并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其他人侵权。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不足

创意文化产品的成本高昂,并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它们易于复制和低侵权成本。为了获得短期福利,一些公司不尊重甚至不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以获得短期福利,从而导致严重侵权。

在涉及文化和创意行业的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案件占80%以上,反映了相关企业缺乏尊重在发展过程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并且不尊重知识产权在创建和传播作品期间的相关方。从侵权类型的角度来看,普遍侵犯知识产权意识和疏忽侵犯他人权利的侵犯,以及对主观恶意的恶性侵犯,以及对侵权的明显使用作为一种利润手段,也造成由于新业务模型的设计缺陷。新型的侵权类型在以下七个方面特别表现出来。

文化和艺术行业的侵权问题。文化和艺术产业中的侵权问题主要体现在严重的窃和窃中。一些文化和创造力的从业者任意修改或构成其他人的著作,艺术作品等作为自己的作品,从而导致侵权纠纷。例如,在中国,摄影师Xue Huake的第一个案例侵犯了基于其他人的摄影作品的油画侵犯版权,起诉了油画家Yan Yaya。被告Yan Yaya未经授权提及原告Xue Huake在油画过程中的摄影作品,他的油画与Xue Huake的摄影非常相似,因此法院发现它们构成了侵权,并被命令禁止使用他的摄影作品油画。

新闻出版行业的侵权问题。新闻出版行业主要涉及出版商被控侵权,并且由于被告占占90%的案件的比例。许多出版商仅在发布过程中与作者签订合同,以便作者可以保证没有侵权,但不要关注对工作中是否存在侵权的实质性审查。出版审查系统是肤浅的,因此出版侵权通常是由侵权引起的。发生。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大多数出版单位已因类似情况在法庭上被起诉,并因未能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而被判处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播,电视和电影行业中的侵权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生产过程中其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的使用引起的侵权纠纷,而在生产的电影和电视节目被其他人非法传播的情况下,导致侵犯利益权利持有人。

软件,网络和计算机服务行业中的侵权问题。一方面,这表现为在软件公司离开,加入另一家公司或自己创业后,由软件侵犯造成的侵权问题。另一方面,它表现为严重的在线侵权,非法互联网传播是文化和创意行业面临的最大侵权风险。涉及文化和创意产业的在线侵权案件的比例接近70%,这充分证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绝大多数权利持有者对互联网侵权的救济是提起民事诉讼,但在严重情况下,非法沟通可能会对犯罪负责。

广告和设计行业中的侵权问题。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事实中:当相关公司在设计产品的过程中使用文本,图片和其他材料时,他们忽略了审查材料来源和权利的所有权,这导致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一些公司在设​​计过程中直接从互联网下载图片。由于此用途的大部分不需要摄影工作的版权所有者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赔偿,因此他们经常面临诉讼发生后失去诉讼的后果。

展览行业的侵权问题。展览行业中的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都与展位设计有关,主要是在以下两种情况下:首先,参展商通过展位设计招标获得了设计单位的设计计划,但没有与竞标单元和竞标单元和合同签订合同支付费用,使用其他人未经授权提交的设计计划;其次,在接受参展商的委员会后,展位设计单元不进行独立的设计,而是将其设计的设计pla窃或将其提交给参展商,以便在稍作修改后使用。

艺术贸易行业的侵权问题。这主要反映在艺术品拍卖和销售中伪造的泛滥。如果相关业务实体无法提供工作的法律来源,则它们都被视为构成侵权。例如,在著名画家Zhao Jiancheng起诉北京Qindao Rongde Auction Co.,Ltd。和其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中争议。

寻求多种法律保护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加强对文化和创意行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专注于以下方面:

首先,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全面使用各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在改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的同时,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有意识地寻求多种法律保护,以实现其运作期间的创造成就。

文化和创造性企业的创造成就通常以形状,图案,颜色及其组合体现出来。在我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形状,模式,颜色及其组合可以从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不公平的竞争法中获得多种保护。以版权保护为例,版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文化,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原创作品。这些作品受到思想的表达受到法律保护。此表达式包括形状,图案,颜色和组合等表达式。形式。当出现争议时,您可以寻求免于版权法的保护。当然,这些也可以成为外观设计和商标徽标,从而成为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对象。

应当指出的是,获得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需要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程序。例如,从完成创建之日起生成版权,并且获取版权不需要完成注册或注册程序。但是,在执行版权注册后,可以将权利持有人获得的版权注册证书用作初步证据,以证明获得权利权利和所有权的时间。在保护权利时,可以减轻所有权证明的负担。

同时,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加强与知识产权相关合同的管理。一方面,为了避免由于人才流而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与员工签署知识产权协议和保密条款,以全面确立员工工作成就的知识产权,机密性义务和后果的所有权违反保密义务。协议。另一方面,当文化和创造性企业与其他人合作创造,使用,许可和知识产权结果问题时,他们应就重要事项明确达成协议。以委托创造为例,当企业接受其他人的委员会来创建时,应该就创建结果的所有权,交付时间,交付方式,接受标准,付款条件和违规损害条款制定明确的协议。

其次,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建立预防侵权机制,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加强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同时,文化和创造性企业也应注意避免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作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始:

首先,当使用其他人的作品时,您应该获得合适的持有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当使用其他人的作品时,文化和创意企业应获得版权许可,并在使用或转移内容时签订版权许可合同或版权转让合同;获得授权后,他们应严格遵循合同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使用。应该指出的是,尽管在互联网上有大量自由传播作品,但在互联网上的作品通常缺乏有关权利持有人的清晰明确的信息,因此很难准确区分这些作品是否由权利持有人传播或未经授权的非法。传播。为了安全起见,作者建议在使用互联网作品时,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该特别谨慎,并在无法确定权利的所有权和版权所有者的所有权时,尽量不要使用未知来源的作品自己的愿望。

其次,在专利申请或商标注册过程中使用的设计结果和徽标应独立完成智力成就。根据我国家专利法的规定,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应与申请日期之前其他人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与申请日期之前其他人获得的合法权利相抵触。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必须根据自己的创造或原始劳动的努力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并且他们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或窃取其他人的知识分子劳动的结果。否则,即使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专有权利,也可能是无效的,因为权利的基础是不合法的。

第三是建立完整的内部侵权预防和审查机制。在运营过程中,文化和创造性企业应建立一种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查的机制,并独立于创建和授权链接。他们应该在发布产品之前对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授权链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 (知识产权新闻的作者Su Zh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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